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2019-02-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定期定额征收 (一)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二)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三)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 三、自然人临时取得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附件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省内各级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和简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助力民营经济长远发展,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公告》简化了定期定额征收的计算公式,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由应税所得率法调整为征收率法。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二)关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标准做出以下调整: 应税所得率标准调整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确定的区间下限: 工业、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由12%降到5%; 商业零售业应税所得率由10%降到5%; 商业批发业应税所得率由7%降到5%; 建筑业应税所得率由15%降到7%; 饮食服务业应税所得率由17.5%降到7%; 娱乐业应税所得率保持不变; 采掘业应税所得率由16%降到10%; 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由15%降到10%。 (三)关于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2.为方便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统一办理代开票环节税费事宜,《公告》明确规定,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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