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外商投资法》 |
《征求意见稿》 |
注释和/或建议 |
1 |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第九条) |
明确左述“政策”包括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等方面此外,规定各项支持性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公开(涉及需企业申办事项的,其流程和条件也要公开)。(第九条) |
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投资者参考各项政策的便利性,建议参考《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公布。 |
2 |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第十条) |
明确左述“适当方式”包括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此外,征求意见的对象中增加了外国商会,并明确对相对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的反馈机制。(第十条第一款) |
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投资者查询政策更新的便利性,建议参考《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发布征求意见稿或其他相关信息。 |
3 |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第十条) |
公布途径为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且明确规定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外商投资管理的依据。(第十条第二款) |
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投资者查询政策更新的便利性,建议参考《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裁判文书也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及时同步发布或提供链接。 |
4 |
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第十一条) |
明确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并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公布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信息等。(第十一条) |
建议就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所集中发布内容进一步进行系统化规范,充分利用平台优势、发挥作用。 |
5 |
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第十三条) |
特殊经济区域由国家批准设立,将对外商投资实行更加开放的政策措施,经试验证明成熟的可按实际情况推广。(第十二条) |
目前已有的部分类似安排如下:(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特别的外汇管理办法(参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2)各自贸区均实行比全国负面清单更为精简的外资准入限制。建议进一步明确“特殊经济区域”的定义,如具体包括自贸区以及其他哪些类型的特殊经济区域,并明确“国家批准”具体指向的国家部门。 |
6 |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四条)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施行;左述“优惠待遇”包括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第十三条) |
现行有效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为2019年6月30日发布的版本。 |
明确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扩大投资(“再投资”)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第十四条) |
再投资的优惠待遇目前主要参考《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
7 |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第十五条) |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参与制定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参与方式包括:(1)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在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以及实施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按照规定承担相关工作;(2)可参与国家标准的外文翻译工作。(第十五条) |
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17年11月共同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议根据《外商投资法》进一步更新相关指导意见。 |
8 |
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第十五条) |
除外商投资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高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外,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推荐性标准或者团体标准。(第十六条) |
建议对“变相强制”的具体形式予以明确及排除。 |
9 |
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第十六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供应商条件的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通过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等不合理的条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十七条) |
财政部于2019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有更多细化的规定。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指导和服务应注意内外资平等。(第十八条) |
10 |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第十七条) |
明确左述融资的“其他方式”包括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向金融机构贷款等,有关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第十九条) |
国务院201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制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 |
11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第十九条) |
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如下:(1)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编制综合性指引;(2):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特定行业、领域的指引;(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地方性指引。 |
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查询政策更新的便利性,建议参考《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发布和更新各种类型的指引。 |
外商投资指引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数据信息、办事指南以及投资环境分析等。前述指引的发布途径为在政府部门网站公布并更新。(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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