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

来源:深圳税务 作者:深圳税务 人气: 时间:2019-11-18
摘要: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和税务申报,节省人工成本。但不列入‘税务异常名单’。

国家税务局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

  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予以公开,详见附件。

  附件:2019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197号答复的函

深税函[2019]378号         2019-05-17

尊敬的李继朝代表:

  您和王小斌等13名代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工商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第20190197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对建议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将我局建议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和税务申报,节省人工成本。但不列入‘税务异常名单’。不影响法人代表人名下其他法人主体税务业务办理。”的建议

  该建议对于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处理思路,但“暂停经营”制度已超出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企业若不再经营,可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目前税务注销已进行便利化改革,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即时办结税务注销: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于2019年7月1日开始施行。《通知》明确以下税务注销办理程序优化措施:一是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若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可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三是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通知》进一步简化了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对于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增加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具体做法是,税务机关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纳税人确认后,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批量零申报涉及的相关税(费)种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通知》进一步减少了证件、资料报送。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目前,我局正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落实好相关规定,确保2019年7月1日顺利施行。同时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便利。

  二、关于“税控盘、税控软件使用年费以及发票开设设备,不再由企业承担,由市区税务征收部门承担,减少企业负担”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税控软件技术维护费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额抵减,实质上已由国家财政负担了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费用。

  三、关于“为了营商环境优化建设,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的经济特区,要探索出一条适合深圳市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有别于全国一刀切的管理,适应深圳活跃的双创局面和先行先试的中央要求”的建议

  为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早在2015年7月1日就开始在全国率先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对于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放宽注销登记的材料、程序、申请方式等条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通过全流程网上登记模式办理。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4月9日,我市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有1.37万户,占同期注销企业主体总量的比例为10.2%。2019年,我市又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纳入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试点城市。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大简易注销的改革力度:一是进一步拓宽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只要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均可以申请简易注销,包括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二是简化申请材料。企业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发起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以通过网上全流程办理简易注销,免于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三是进一步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公告时间。企业可自行登录简易注销系统免费发布注销公告,公告内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无需登报,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我局已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上线企业简易注销系统,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我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有关决策部署加大营商环境改革的力度。一是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于2012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在全国率先掀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2018年下半年,积极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汇报并获得支持,将通过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建立商事主体除名制度,解决企业“退出难”等现实紧迫问题,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让企业“进得来、出得去、活得好”。所谓除名制度,即学习借鉴香港等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对连续没有履行法定年报义务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由商事登记机关直接从商事登记簿中剔除,无需商事主体主动申请,让未经营的商事主体快速退出市场,有效降低商事主体的退出成本。目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司法局已两次就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向市人大法工委专题汇报,下一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快推进修法进程,争取早日推出除名制度。二是持续推进登记准入便利化改革。2019年3月,我市龙岗区在全国率先试点推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注销登记“秒批”办理,即无人工干预自动审核个体工商户的设立、注销登记。接下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宝安、光明两区试点推行公司制企业“秒批”登记模式,条件成熟后将在全市全面推开,最大限度提高登记便利化水平,提升市民群众的获得感。三是已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意,试点实施滚动年报制度,将原来企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改为自企业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同时对年报内容将通过技术手段自动实现与税务等部门数据同源,极大方便企业办事,优化行政资源配置。四是研究“注销一网通”服务,通过联网系统,根据清税注销“免办”“即办”“一般”三种类型进行分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系统向申请人提示清税办理类别,确保纳税人办理注销更加简便快捷,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深圳于2015年7月1日起率先实现“多证合一”下的“互联网+”登记新模式,通过各部门间业务流程再造、信息共享,实现登记业务“网上申请、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电子存档”的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实现“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完成税务信息的全表采集,无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补录采集信息,极大方便纳税人办理登记业务。这是全国独有的便民措施。纳税人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变更)的生产经营地址可直接同步到税务机关,无需纳税人另外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办公地址亦无特别要求。

  感谢代表们对我市税收工作的支持!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经济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197号再次答复的函

深税函[2019]436号         2019-06-10

尊敬的李继朝代表:

  您和王小斌等13名代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优化工商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第20190197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对建议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将我局建议办理有关情况补充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和税务申报,节省人工成本。但不列入‘税务异常名单’。不影响法人代表人名下其他法人主体税务业务办理。”的建议

  建议对于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处理思路,我局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建议改革清税注销制度,在深圳试点推行“暂停经营”制度,即“终止纳税义务报告制”,凡是纳税人停止生产经营的,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只需书面报告终止纳税义务即可。纳税人报告终止纳税义务后,进入“休眠期”,处理完未结事项后不再有纳税申报义务,依纳税人意愿可维持“休眠”,也可终止“休眠”。我局会密切跟踪此项改革推进情况,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相关政策制度后,将予以落实。

  二、关于“税控盘、税控软件使用年费以及发票开设设备,不再由企业承担,由市区税务征收部门承担,减少企业负担”的建议

  您建议中提及的税控设备技术服务费包括280元和920元两种。经核实,税控设备技术服务费为280元/年,暂未发现有920元的收费。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掌握税控服务单位向纳税人收取税控盘、税控软件使用年费以及发票开票设备费用的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税控设备技术服务费可以在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纳税人缴纳的税控专用设备费用及税控软件使用年费已经由国家财政负担。政策出台后,我局即采取包括网站公告、短信推送、培训辅导等多项措施落实该项政策,今后我局将持续加强该政策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落实到位。

  我局将努力提升深圳市纳税服务质量,感谢您对税收工作关注和支持,您的建议是推动税收工作不断发展的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401号答复的函

深税函[2019]403号         2019-05-22

尊敬的杨加禄代表:

  您和吴苏州等4名代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工商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第20190401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对建议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和税务申报,节省人工成本。但不列入‘税务异常名单’。不影响法人代表人名下其他法人主体税务业务办理。”的建议

  您与吴苏州等4名代表的提议对于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处理思路,但“暂停经营”制度已超出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企业若不再经营,可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目前税务注销已进行便利化改革,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即时办结税务注销: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于2019年7月1日开始施行。《通知》明确以下税务注销办理程序优化措施:一是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若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可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三是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通知》进一步简化了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对于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增加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具体做法是,税务机关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纳税人确认后,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批量零申报涉及的相关税(费)种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通知》进一步减少了证件、资料报送。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目前,我局正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落实好相关规定,确保2019年7月1日顺利施行。同时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便利。

  二、关于“税控盘、税控软件使用年费以及发票开设设备,不再由企业承担,由市区税务征收部门承担,减少企业负担”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税控软件技术维护费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额抵减,实质上已由国家财政负担了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费用。

  三、关于“为了营商环境优化建设,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的经济特区,要探索出一条适合深圳市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有别于全国一刀切的管理,适应深圳活跃的双创局面和先行先试的中央要求”的建议

  为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早在2015年7月1日就开始在全国率先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对于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放宽注销登记的材料、程序、申请方式等条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通过全流程网上登记模式办理。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4月9日,我市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有1.37万户,占同期注销企业主体总量的比例为10.2%。2019年,我市又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纳入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试点城市。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大简易注销的改革力度:一是进一步拓宽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只要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均可以申请简易注销,包括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二是简化申请材料。企业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发起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以通过网上全流程办理简易注销,免于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三是进一步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公告时间。企业可自行登录简易注销系统免费发布注销公告,公告内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无需登报,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我局已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上线企业简易注销系统,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正按照中央、省、市的有关决策部署,加大营商环境改革的力度。一是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我市于2012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在全国率先掀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2018年下半年,积极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汇报并获得支持,通过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建立商事主体除名制度,解决企业“退出难”等现实紧迫问题,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让企业“进得来、出得去、活得好”。所谓除名制度,即学习借鉴香港等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对连续没有履行法定年报义务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由商事登记机关直接从商事登记簿中剔除,无需商事主体主动申请,让未经营的商事主体快速退出市场,有效降低商事主体的退出成本。目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司法局已两次就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向市人大法工委专题汇报,下一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快推进修法进程,争取早日推出除名制度。二是持续推进登记准入便利化改革。2019年3月,我市龙岗区在全国率先试点推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注销登记“秒批”办理,即无人工干预自动审核个体工商户的设立、注销登记。接下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宝安、光明两区试点推行公司制企业“秒批”登记模式,条件成熟后将在全市全面推开,最大限度提高登记便利化水平,提升市民群众的获得感。三是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意,试点实施滚动年报制度,将原来企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改为自企业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同时对年报内容将通过技术手段自动实现与税务等部门数据同源,极大方便企业办事,优化行政资源配置。四是研究“注销一网通”服务,通过联网系统,根据清税注销“免办”“即办”“一般”三种类型进行分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系统向申请人提示清税办理类别,确保纳税人办理注销更加简便快捷,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深圳于2015年7月1日起率先实现“多证合一”下的“互联网+”登记新模式,通过各部门间业务流程再造、信息共享,实现登记业务“网上申请、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电子存档”的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实现“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完成税务信息的全表采集,无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补录采集信息,大幅度方便纳税人办理登记业务。这是全国独有的便民措施。纳税人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变更)的生产经营地址可直接同步到税务机关,无需纳税人另外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办公地址也无特别要求。

  感谢代表对我市税收工作的支持!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经济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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