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工本费有关问题[全文废止] 署财发[2003]427号 2003-12-30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2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精神,原适用于来往内地与香港载货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汽车载货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汽车载货清单”已不能满足CEPA的需要。为提高海关通关效率,强化海关监管,降低运输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粤港双方统计数据的一致性,经与香港海关协商,决定于2004年1月1日起共同使用同一陆路载货清单,即“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载货清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9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载货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载货清单”格式为大16开,每份6联,前2联为内地使用,简体字排版,后4联为香港使用,繁体字排版;使用无碳复写纸、采用防伪微缩技术双面印制,每联均有电子喷墨三九变数防伪条形码;每份收取工本费2.20元;使用范围为内地与香港之间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 二、为使内地与香港运输公司和进出境货车司机有充分的时间适应新的同一陆路载货清单,经两地海关协商,“载货清单”启用后,原内地与香港之间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汽车载货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也可继续使用到2004年6月30日。 三、“载货清单”还将作为统一的公路汽车进出境申报单证,根据海关总署与澳门海关及周边关境国家(地区)海关的会谈和磋商结果推广使用。届时除单证名称和个别栏目微调外,格式、工本费收费标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载货清单”收费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海关请据此到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备案手续,公布收费标准,坚持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禁止通过其他渠道以超出2.20元工本费标准对外销售。 以上请严格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2003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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