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98号 2004-08-2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及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及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在以后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税 屋附件: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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