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我单位属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以批发电力配件和提供非增值税劳务为主。2007年度,企业教育经费按1.5%计提,但年底有余额,试问:当年度余额是否需并入应纳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蔡税法88号文是否仅针对高新技术企业? 解答内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有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中规定: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因此,贵公司如果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有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之规定,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执行。2007年度企业教育经费超过部分应该并入应纳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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