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操作指引 为便于纳税人准确掌握《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疫情防控政策的措施》,及时适用相关税收政策措施,制定以下操作指引。 一、全力落实医疗防疫补助免税政策 (一)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无 【办理途径】 暂不申报 【纳税人注意事项】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都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计税。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全力落实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运输政策 (二)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无 【办理途径】 申报享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3.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4.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三)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注意事项】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参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管理规定执行,使两者的管理要求保持一致,具体为: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2.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3.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三、全力落实疫情防控捐赠税收政策 (四)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无 【办理途径】 申报享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3.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4.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五)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消费税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消费税。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无 【办理途径】 申报享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消费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3.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六)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注意事项】 企业根据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七)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注意事项】 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企业应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八)疫情防控捐赠个人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 1.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时银行开具的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时银行开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4.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提供资料】 1.《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2.相关捐赠凭证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个人所得税手机APP、WEB端、扣缴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场所)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全力落实防疫福利税收政策 (九)企业为防控疫情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内容】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申报享受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十)企业发生的疫情防控相关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内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申报享受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十一)对单位发给个人防疫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无 【办理途径】 暂不申报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十二)对因疫情影响,职工取得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对职工取得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个人所得税手机APP、WEB端、扣缴客户端)、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注意事项】 1.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申报表及《个人所得税减免事项报告表》相应栏次。 2.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十三)对个人因疫情原因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1.对个人因疫情原因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2.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个人所得税手机APP、WEB端、扣缴客户端)、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注意事项】 1.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申报表及《个人所得税减免事项报告表》相应栏次。 2.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五、全力落实留抵退税政策 (十四)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提供资料】 《退(抵)税申请表》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办理途径】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各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注意事项】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六、全力落实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 (十五)延期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内容】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延长期间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 【提供资料】 无需办理申请手续 【办理时限】 无需办理申请手续 【办理途径】 无需办理申请手续 【纳税人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统一调整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延迟社保费申报缴纳期限,缴费人无须办理申请手续即可享受延期缴纳政策。 (十六)补办补缴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不收取滞纳金 【政策内容】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按月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不收取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就医待遇。 【政策依据】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障服务管理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穗医保发[2020]8号) 【提供资料】 无需办理申请手续 【办理时限】 无需办理申请手续 【办理途径】 无需办理申请手续 【纳税人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统一调整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延迟社保费申报缴纳期限,缴费人无须办理申请手续即可享受延期缴纳政策。 (十七)调整失业、工伤、医疗保险费率 【政策内容】 根据政策及时实施阶段性调整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0年12月底,其中原缴费系数为0.6、0.8的,分别下降为0.4、0.6。继续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阶段性下调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政策依据】 1.《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4号) 2.《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转发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函[2019]1076号) 3.《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阶段性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19]3号) 【提供资料】 无需办理申请手续 【办理时限】 无需办理申请手续 【办理途径】 无需办理申请手续 【纳税人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统一调整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缴费人无须办理申请手续即可享受降费政策。 七、全力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十八)全力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 1、对因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免征2020年1月至3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发生重大损失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疫情防治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疫情期间减免物业租金的企业和专业批发市场业主单位、疫情期间提供免费运营服务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及其他因疫情影响有关政策明确需扶持的行业等,除享受免征2020年1至3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可再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政策依据】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6号)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7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 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16号) 5.《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号) 【提供资料】 适用政策内容中第2点的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需列明减免税依据、受疫情影响情况、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的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其他附送材料,如财务报表等。 【办理时限】 优先考虑、快速办理 【办理途径】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第二条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全力落实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研攻关等税费政策 (十九)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无 【办理途径】 申报享受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二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无 【办理途径】 申报享受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二十一)企业在疫情防控有关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或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二十二)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7.《国家税务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二十三)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5.《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6.《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7.《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二十四)企业取得的用于疫情防控的专项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政策内容】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申报享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全力支持困难行业 (二十五)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无 【办理途径】 申报享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3.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4.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二十六)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提供资料】 《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注意事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十、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十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无 【办理途径】 申报享受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二十八)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二十九)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 【政策内容】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3.《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三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 【政策内容】 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3.《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三十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 【政策内容】 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提供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三十二)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 【政策内容】 1.调整定额程序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双定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变化而作出的定额调整,以及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等特殊情形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调整定额的定额调整。 2.双定户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应在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和《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并重新进行核定。 【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提供资料】 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2.《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3.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优先考虑、快速办理 【办理途径】 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十一、优化延期申报纳税措施 (三十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政策内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延期申报的期限一般为一个申报纳税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程度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时如有补缴税款,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同时延期报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提供资料】 1.电子税务局渠道: 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纸质资料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2.办税服务厅渠道: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时提供)。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纸质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时限】 优先考虑,快速办理 【办理途径】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尽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三十四)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政策内容】 纳税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提供资料】 1.电子税务局渠道: (1)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理由为“因受疫情影响,本公司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提供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可通过网上银行打印,打印后加盖公司公章后再扫描上传)。 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2.办税服务厅渠道: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时提供)。 4.申请理由为“因受疫情影响,本公司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提供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可通过网上银行打印)。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纸质资料。纳税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时限】 优先考虑,快速转报申请材料 【办理途径】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尽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资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纸质资料通过邮寄方式报送,税务机关的税务文书通过电子方式或邮寄方式送达。(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可申请延期缴纳的仅限于税款,不包括教育费附加等其他费、金。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不能申请延期缴纳。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必须是属于当期的税款且是按期申报的税款,对于逾期申报的税款、逾期缴纳的税款、稽查查补的税款等不属于可申请延期缴纳的范围。 3.为了确保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提高办理效率,对符合申请条件并拟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申请前应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非接触方式辅导其准备申请材料和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接受辅导后尽量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 4.为确保在法定期限前受理、办理,拟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最迟在申报纳税期结束前2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5.纳税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不合理的资金转出(支出)导致当期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者虚报损失的,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后发现纳税人申请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将依法撤销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滞纳金。 十二、优化企业领用发票管理 (三十五)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内容】 2020年2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全面实施,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提供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3.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办理时限】 申请十万元及以下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个工作日;申请领用十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个工作日。 【办理途径】 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纳税人注意事项】 经税务机关核准后,纳税人可在线上办理税控设备票种信息的接收更新。并在电子税务局完成发票的网上申领,防疫期间请选择“邮寄配送”方式领取发票。 (三十六)发票领用 【政策内容】 纳税人在发票票种核定的范围(发票的种类、领用数量、开票限额)内领用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提供资料】 1.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 2.领用发票需要的税控介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厅 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对需要办理发票领用的纳税人应引导尽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应事前办理验旧手续。 4.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非首次领用发票前,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或到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5.纳税信用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6.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用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7.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大厅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广州市税务局决定从2月8日至2月29日(是否延长视疫情防控情况而定)为纳税人申请领用发票或代开发票提供“网上申请、免费配送”服务。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广东税务公众号、广州税务服务号、“粤税通”小程序)等途径在线申请领用发票或代开发票,并选择邮政快递方式的,可享受免费配送服务。 十三、优化暖企措施助力复工复产 (三十七)保障纳税人信用权益 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税务机关对其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疫情防控期间,防疫重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信用补评、信用复评、信用修复事项,税务机关将加快办理,由15个工作日提速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结果。 (三十八)加强“银税互动”惠企服务 因疫情影响有信贷服务需求的企业可通过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特色业务-银税互动”线上申请“银税互动”金融产品,合作银行机构将根据经纳税人线上授权提供的涉税数据及纳税诚信情况,线上完成贷款审核、授信、发放,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办理。 十四、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服务 (三十九)明确“一次不用跑”税费事项 税务机关将切实落实“一次不用跑”清单上列明的税费事项,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渠道办理“一次不用跑”税费事项,凡是能足不出户、网上办理的事项,纳税人、缴费人可以不用到实体办税服务场所办理。 (四十)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 税务机关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纳税人可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保障疫情期间用票需求。纳税人、缴费人如有个性化问题和办税需求,可灵活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连线等方式提请税务机关予以解决。 十五、建立纳税服务快速响应机制 (四十一)实行“优先办” 税务机关将主动了解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单位的涉税诉求,对涉及疫情防控的相关税费事项实行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办理、特事特办、快处快办。 (四十二)实行“引导办” 税务机关将严格落实导税服务、首问负责制,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咨询的资源配置,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现场引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四十三)实行“提速办” 纳税人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向税务机关反映疫情期间的合理涉税诉求,税务机关将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登记、转办;同时,对权限内可以解决的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原则上提速为受理后2个工作日办结;超出本级权限的,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处理,精准高效帮助小微企业便利办税,尽量降低疫情对小微企业的负面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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