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沪深两市共有3,847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年报,其中主板1,987家(包括B股17家),中小板955家,创业板805家,科创板100家。已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中,有274家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1家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45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126家被出具保留意见,102家被出具带解释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另外,暴风集团、神雾退2家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年报,*ST凯迪向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9月30日前披露年报。 为掌握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证监会会计部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924家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总体来看,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质量较好。2019年全体上市公司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A+H股上市公司适用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新旧准则过渡平稳;市场对共性、典型问题的会计处理口径趋于一致。同时,审阅中重点关注了年度报告所反映的上市公司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情况以及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信息披露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披露情况及影响 新冠疫情对上市公司2019年年报编制及审计工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根据我会前期发布的《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确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公司可以延迟披露年报并可先行披露主要经营业绩,共有118家公司经申请延期披露年报。截至目前,已有117家公司披露年报,*ST凯迪申请延期至2020年9月30日之前披露年报。 延期披露年报的公司中,疫情对其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工作开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如下:一是部分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场所位于疫情相较严重的地区或国家,因疫情管控导致复工返岗及人员流动受到较大限制;二是部分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工作人员受限,因疫情管控无法到现场执行重要审计程序及检查重要资料;三是部分上市公司客户、供应商分散于全国各地及境外地区,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完成函证、现场访谈等审计程序;四是个别上市公司2019年更换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属于首次审计项目,工作量较大,疫情导致工作时间延长;五是部分上市公司聘请的外部专家无法及时完成商誉减值测试、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 延期披露年报的公司中,财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显著升高。已披露年报的117家公司中,有71家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1家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25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38家被出具保留意见,7家被出具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具体分析来看,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因疫情影响导致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有9家,其中5家上市公司因重要组成部分在境外,会计师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有2家公司分别因重要组成部分位于境外导致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以及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具有重大不确定性,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有1家公司因疫情及其他影响,审计意见中增加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有1家公司因预计负债、应付利息转回事项明显违反会计准则等因素,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疫情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在延期披露年报的公司中,有52家公司在年报中披露了与新冠疫情有关的信息,疫情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表现如下:一是部分行业受到疫情冲击较大,例如文化旅游产业,国内景区运营及出境游业务均暂停,行业一季度经营业绩受到明显冲击,预计中短期内将较为低迷;再如交通运输行业,受疫情期间高速公路免收通行费政策的影响,通行费收入下降较大。二是部分上市公司流动性情况受到影响。因公司历经不同程度的暂停营业、停止施工等影响,公司短期现金流入下降,导致债券兑付、银行借款偿还存在不确定性。除此之外,部分行业在疫情期间逆势成长,例如部分互联网教育行业的上市公司,因疫情的隔离效应,在线教育的渗透率和需求大幅提升。 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执行问题 总体来看,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理解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执行会计准则不到位、会计专业判断不合理、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新租赁准则、收入确认、企业合并与合并财务报表、商誉减值、非经常性损益认定以及列报与披露等方面。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问题 2019年A股上市公司开始全面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与原金融工具准则相比,新金融工具准则按照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类由“四分类”改为“三分类”,新的分类标准充分考虑金融工具特点,同时与企业对金融工具的管理和运营模式相结合;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此外进一步优化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总体而言,新金融工具准则过渡转换较为平稳,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影响不显著。大部分上市公司能够掌握和运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但在执行中仍存在对金融工具的分类不合理,计量、减值和列报不正确、衔接信息披露不充分或不准确等问题。 1.金融资产分类不正确 (1)将不满足权益工具定义的投资指定为其他权益工具 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列报。此处的权益工具是指对于工具发行方来说,满足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是被发行人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包括可回售工具和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本身并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因此从投资方的角度不符合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不满足权益工具定义的金融资产,如可赎回私募基金投资、对有限寿命主体的投资等,错误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金融资产重分类错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仅在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可以进行重分类。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分别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后,因部分应收票据的出票人未履约,上市公司将其重分类为应收账款。对于此类应收票据,如果上市公司未改变管理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不得由于出票人未履约等原因随意变更金融资产类别。 2.金融资产计量相关问题 (1)分步实现企业合并中涉及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2019年1月1日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时,将其持有的部分被投资方股权投资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之后通过分步购买股权实施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该上市公司在购买日对原持有股权进行重新计量,将其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未转入转入购买日当期的留存收益。 (2)未恰当确认及核算远期合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在成为远期合同的一方时,将其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以前年度签订以固定价格购入被投资单位股权的远期合同,但未将该远期合同确认为衍生金融工具,也未对被投资单位股权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应进行会计处理,而是在当期实际购入股权时,将该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将股权购买价款与结算日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3.金融工具减值相关问题 (1)未恰当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财务担保合同需要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企业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合理确定相关资产的减值方法和减值参数,并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重新评估。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时,存在下列问题:一是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转换日对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等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未做任何调整,计量使用的参数与原金融工具准则也基本相同,未能按照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要求考虑前瞻性信息;二是对于部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中的应收关联方往来款,未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三是针对金额重大的对外财务担保合同,未计提相关预期信用损失。 (2)未恰当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其他除购买或源生时已发生信用减值之外的金融资产,应运用三阶段减值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对于收入准则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应当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即运用预期信用损失的简化模型。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能恰当运用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模型:一是个别上市公司对于金融工具减值的三阶段划分不正确,未能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以及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笼统地将信用减值都划分为第一阶段;二是个别上市公司确认的应收账款不含重大融资成分,但未运用简化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而是仅对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运用简化模型,但对按信用风险组合特征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运用三阶段减值模型;三是个别上市公司对其他应收款未按三阶段减值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而是错误地运用了简化模型。 4.金融工具列报相关问题 (1)未正确对可转债进行会计处理 一是初始确认时未分摊交易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对于分摊至负债成分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该负债成分的初始计量金额(若该负债成分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或计入当期损益(若该负债成分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分摊至权益成分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除。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可转债初始确认时,未将交易费用分摊至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而是全部计入负债成分的摊余成本中,导致实际利率计算不准确。 二是可转债转股时的会计处理错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复合金融工具,发行方应于初始确认时将各组成部分分别分类为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或权益工具。在可转换工具转换时,应终止确认负债成分,并将其确认为权益,原来的权益成分仍旧保留为权益,转换时不产生损益。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可转债转股时,将当期已经计提的可转债利息冲减了财务费用,未将可转债在转股前的实际摊余成本计入股本和资本公积,从而错误确认转换损益。 (2)未正确确认向少数股东签发的看跌期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确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是否由于该工具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或者承担了以其他导致该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例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现值或其他回售金额的现值)。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收购子公司时,对少数股东签出了看跌期权,约定未来以固定价格收购该子公司的剩余股权,上市公司将该看跌期权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并调整了商誉金额。从合并报表层面看,由于看跌期权使集团整体承担了不能无条件避免的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上市公司应全额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股权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 (3)错误地对分类为权益的利息 非累积型永续债逐日计提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发行方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工具所产生的利息)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发行方应根据经批准的股利分配方案,按应分配给金融工具持有方的股利金额,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将其发行的利息非累积型永续债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自发行日起错误的按日计提利息并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的余额,而不是在股利分配日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 (4)金融工具利息列报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中包含的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尚未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将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例如货币资金、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等),而是错误地计入应收利息或应付利息,并在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中进行列报。 (5)财务担保损失列报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的是企业按照准则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包括财务担保合同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的信用损失等。年报分析发现,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后,部分上市公司将财务担保合同计提的预期信用损失错误地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未计入信用减值损失项目。 5.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披露问题 (1)新金融工具准则首次执行日衔接信息披露错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用表格形式对每一类别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执行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之前存在的金融工具的原计量类别和账面价值、根据新准则确定的新计量类别和账面价值以及原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为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调节表,包括重分类和重新计量的影响等。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恰当按照上述要求披露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影响,主要包括:一是在首次执行日将原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为新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调节表中,错误将当日处置子公司所导致的资产和负债的减少披露为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二是未披露将原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调节到新金融资产账面价值时的重分类和重新计量影响;三是在披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影响和调节表时,存在多处明显错误,包括漏填各种财务数据等。 (2)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名义进行其他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对于其他除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外的会计政策变更,除特别说明外,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并调整比较数据。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借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名义进行其他调整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是对部分大额存单和定期存款按照是否可提前支取、意图是否为持有至到期等标准,重新判断其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并作为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调增了2019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余额,且未考虑对比较数据的影响,导致2019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金额大幅增加。二是对因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产生的、列报于存货的“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款”补充计提大额存货跌价准备。三是改变资产的流动性或科目属性,例如将理财产品从流动资产重新划分至非流动资产,或将其他应收款重分类至应收账款。前述情形不属于因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上市公司应恰当判断其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前期差错更正,若为会计政策变更或前期差错更正,应当考虑对比较数据的影响并相应进行追溯调整和披露。 (二)租赁准则相关问题 与原租赁准则相比,新租赁准则取消了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同时对于租赁相关信息的披露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年报分析发现,新租赁准则实施对A+H上市公司的影响总体不大,在首次执行日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的上市公司数量占比不到20%,调整净资产的金额占2018年末净资产的比例较小。但是,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对新租赁准则理解不到位的问题。 1.承租人错误地核算与租赁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作为承租人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时,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融资租赁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仍列报在固定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项目,未重分类至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项目。 2.未正确计量使用权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应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参照固定资产准则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错误地将租入资产作为在建工程核算,等到租入资产完成装修改良后再转入使用权资产,而未自租赁期开始日即作为使用权资产核算并计提折旧。 3.未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规定披露衔接信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承租人选择简化的追溯调整法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披露相关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等信息。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时,未披露首次执行日确认租赁负债所采用的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亦未披露上年末重大经营租赁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首次执行日租赁负债的差额。 4.未恰当核算融资租赁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未将融资租赁手续费计入租入资产价值,而是单独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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