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和加强减免税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1
摘要:  当前减免税管理中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方面,出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追求,受利益的驱使和市场竞争的影响等,千方百计获取国家减免税,以增强自身实力,积累竞争资本,取得超国民待遇利益...

  税务机关还应当加强对审批环节的管理。一是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二是对依法不予减免税的也应及时作出不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纳税人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三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坚持审批环节的“两权”监督、集体审议原则。要根据“两权”监督要求,对减免税审批事项的受理、核查及审批环节实行分离,明确各环节的责任、标准、办结时间及工作流程,实行各环节的相互制约。对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条件认定有歧义的减免税事项,须经集体合议后办理。审批或上报意见应具体、明确,引用的政策依据应当合法、准确,不能超出政策规定或为规避审批风险而提出含糊不清或原则性的审批意见,也不能在批复减免意见之外,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加以其他额外限制,导致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将本应属后续管理的事项通过审批环节人为设定限制条款来提前行使,从而防止以审批代管理现象的发生。对难以抉择或有风险的减免税申请,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组织实地核查,并准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意见,而不能久而不决,影响审批工作效率,使基层无所适从。只有对减免税实行“严进严管”的审核把关机制,才能切实把好减免税入口关,正确执行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不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者拒之于门外,切实保证减免税审批管理的质量。
  2、强化减免税税源巡查管理,严把减免税事中监管关
  现行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而事中的动态全过程巡查监管能有效发现纳税人减免税政策执行中的存在问题,发现减免税条件变化后是否符合法定减免税条件等情况,能对发现的问题加以及时、正确的处理,既减少了税收执法风险,又能及时提醒纳税人按规定恢复纳税,减少不必要的税收风险,避免给纳税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主管税务机关及税收管理员首先要消除以审批代管理的不正确认识。虽然纳税人取得了减免税资格,但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放松对其的动态管理或不要管理。因为随着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的不断发展变化,申请时的法定条件和法定项目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已不一定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全部符合法定减免项目。这都需要税务机关通过日常全过程动态管理去随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税收征管措施。既要督促纳税人及时、如实进行减免税申报,正确进行减免税税收财务核算;对减免税款有规定用途的,还要检查其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并辅导和检查其对征免税业务和多业经营项目分别核算的正确性和规范性,防止混同享受减免税或错用减免税政策或不该享受而享受减免税政策。从而尽可能减少纳税人的税收处罚风险,也能有效地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其次,主管税务机关及税收管理员应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并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强化减免税事项的清查、清理等监督检查。减免税审批后的后续管理能否到位,很大程序上取决于税收管理员巡查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应当将减免税巡查管理列入税收管理员责任区考核或星级评定范畴。税务机关应设计统一格式的减免税巡查台帐或检查报告,明确巡查或检查的要点、重点及其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处理依据等内容,以规范和统一税收管理员的下户巡查或检查行为,提高减免税巡查或检查的质量。在巡查或检查中,应着重检查纳税人是否仍然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变化的是否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减免税款有规定用途的,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以及已享受减免税未申报的情况等。通过巡查或检查,要将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类、按规定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税收征管措施,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建立管理的存档资料备查。
  3、加大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力度,严把减免税事后监督关
  减免税期间的管理固然重要,但减免税期满后的监管同样不可忽视。现行税法也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核定征收情形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末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主管税务机关及税收管理员首先要加强对优惠政策到期企业的后续监管。对减免税期满后的纳税人要督促其及时恢复纳税,如实办理季(月)度纳税申报,正确进行财务核算。尤其是对其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核算要重点审查,核查其收入是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及时确认、准确申报,有无迟、少不报收入的现象;核查其成本费用的列支是否正常,有无将免税期间的成本费用在征税期入帐列支的现象;核查其利润在征免税期是否发生较大变化,是否偏离同行业或其历史平均水平;核查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准确办理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是否仍然符合查帐征收条件,是否存在高利润行业优惠期满后人为造成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而申请改为核定征收或被税务机关改为核定征收的情形。对上述核查情况,应当区别情况分别按规定记录在案,提取相应证据,按规定予以处理,防止纳税人利用征免税期打擦边球而人为偷逃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及税收管理员其次要加强归备案减免税的后续管理。因为备案减免税不实行审批制,而实行纳税人提请税务登记备案即可享受。但不是说就可以放松监管,相反,因缺少审批事项的诸多程序,更应将其纳入纳税评估的必评事项进行后续管理,确保备案减免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严肃性。除对备案减免税项目建立相关备案制度、登记备案台帐外,还应加强对备案纳税人的全面核查评估。要着重审查核实纳税人申请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并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对,防止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着重审核其备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有效;减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有无非免税项目及其是否分别核算;审核其备案减免的适用政策是否准确,有无政策适用不当,如应减半而全免等现象;审核其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相关调整事项是否到位,减免税额核算是否准确无误,审核备案有效期满后是否及时恢复纳税,等等,防止应审批而备案或应备案而审批等现象的发生,并对经审查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备案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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