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健全减免税审批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大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 减免税审批的政策性、原则性很强。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原则性和责任意识较高的人员从事减免税审核审批工作。 首先要不断加强审批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一是既要加强对审批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学习,还要不断充实其相关税收、财会、法律、经济等专业知识,提高其认知水平和职业鉴证能力,把好政策业务关。二是要强化审批人员的法制意识的提高。减免税政策是国家税法的组成部分,法定条件较强,只有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才能予以审批。法定条件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审批人员都不能予以审批准予减免税。这就要求审批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自觉抵制各种人情、关系等不正之风,当好减免税审批的“卫士”。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减免税分级管理机制。对减免税事项,应当实行责权对称的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审批层次及其相应职责,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原则。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对减免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区分受理、审查、审批岗位和分局、县(市、区)局、市局、省局等层级机关落实相应责任,实施相应考核及责任追究。在确保审批质量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审批工作的效率,及时兑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再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减免税分级集体审理机制。对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条件认定有歧义的减免税事项,须提请上级审理机构集体合议后办理;对一般性减免税事项,须提请同级审理机构集体合议后办理。集体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选派相应的业务骨干、各部门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审理,以确保审理的公正、公开、公平。 第四,要切实建立健全减免税责任追究机制。税务机关及其相关责任人应严格依法定期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对因政策把关不严或人情、关系,以权谋私等造成审批错误的,严格按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实施执法过错追究;对审批机关或审批人员擅自设定审批事项或超越审批权限以及应批准而故意刁难不批准的,应责令其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当利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其刑事责任。从而通过将减免税审批事项纳入法制化轨道管理,来不断强化对审批减免税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力度,切实提高减免税审批质量,减少审批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防范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平、公正实施。 (四)建立健全减免税部门共管协调机制,切实提高减免税管理水平 现行减免税相关规定明确了相关减免税政策必须要有相关部门的资质证书、证明、检测报告或其他资格证书作为减免税条件。如:民政福利企业要有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年检报告书;新办服务型企业要有劳动保障部门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等等。因此,税务机关应及时加强与民政、劳动、经贸委、发改委、技术监督局、地税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起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划分各自在减免税审批管理中的相应职责和责任,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行多部门真正联动共管机制。不但要重视审批时的共管,更要加强审批后纳税人减免税情况的动态联合监管。国家应当建立部门共管协调机制,通过法律、法规来明确各部门在包括减免税审批事项在内的各自职责、法律责任和追究处理办法,从而真正发挥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把国家的减免税政策真正准确全面落实到位。 税务机关还应加强对相关部门在出具报告、证明或年检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鉴别,不断提高税务部门自身综合鉴证水平和管理能力,尽可能减少减免税审批工作的差错,把好审批关口。对减免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在事后监督检查中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或有疑点的,应先取消或暂停其减免税资格,并同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再由出具资格证书、证明的认定部门的同级国税机关提请认定部门纠正其认定。并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减免税公示机制,加强减免税的社会监督。由于减免税工作涉及税务机关内部各个环节及外部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信息反馈、政策把握等事项较为复杂。税务机关应当对减免税事项实行公示制度,既要对减免税的相关文件、申请材料、申请审批程序、审批权限、文书示范文本等进行公示,还必须对审批和备案事项批前公示,以充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税务部门减免税审批和备案的准确性和透明度。在税务机关加强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减免税外部监督机制,通过社会监督来有效提高减免税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审批工作的公开度、透明度,从而在多部门共管的基础上,加入社会监督之一途径,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执法部门对纳税人实际情况了解的不足之处,有助于减免税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也能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依法减免税的意识,促进减免税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谐局面的逐步形成。 (五)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减少政策歧义和不足,减少政策执行阻力,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现行减免税政策较为零散,而且分布于不同时期、不同规定之中,往往时代烙印较浓。亟须对现行相关减免税政策进行一次彻底归类、清理、合并、精简,以符合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从而减少政策执行的阻力,降低减免税执行的税收成本,减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变通执行政策的不规范做法,不断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1、建议建立和完善减免税纳税申报、申请审批、优惠宣传、资料归档等管理机制,强化日常税源税基控管。 税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减免税企业季度申报真实性、准确性的管理,制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管理办法,以不断强化季度申报真实性、准确性的审核比对和核查,防止纳税人在批复未下达前通过自行调节季度、年度申报数而变相享受减免税。要进一步统一和规范资料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各自权限,进一步明确资料的审核把关及相应职责,切实落实责权对称、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或不同意减免税的,应由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及时出具准予或不予减免税决定书,并告知纳税人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减少税务机关因逾期审批或久拖不批而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决策现象的发生,不断提高税务部门的审批工作效率和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要进一步完善减免税审核审批制度,制订集体审议办法,进一步规范和细化集体审议标准、公示的方式、方法等,以充分体现税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强化“两权”监督、集体审议原则。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纳税人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管理,可以将其列入责任区税收管理员职责范围、执法责任追究范围和各地制订的星级考核评定内容,以体现税收执法与依法服务并重的原则,依法用足用好用活税收优惠政策,以尽可能减少因纳税人不知晓税收优惠政策而该享受却享受不到国家税收优惠现象的发生。从而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优势,不断提高税收服务水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务部门执法与服务并重的治税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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