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揭市地税发[2009]113号 2009-05-27 税屋提示——依据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的公告,自2012年1月1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下同)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所确定的投资者应税所得率标准等有关规定,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经研究,市局制订了《揭阳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表》(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09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统一全市行业利润率、所得税带(预)率的通知》(揭市地税发[2004]240号)同时废止。 揭阳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表
2.对从事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带(预)征率。主营业务按营业额的大小确定,年初确定主营项目后,如年度内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业户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并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结清税款。 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业户不得事先按带征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采用预征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1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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