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8]115号 1998-06-30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的重要依据,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掌握税务登记管理各个环节的规定,并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同时,要将《办法》的贯彻执行与当前综合治理无照经营、清理清查漏征漏管户等专项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纳税户口管理,有效控管地方税源。 二、关于税务登记业务流程,凡《办法》已明确规定的,按《办法》规定执行;《办法》未有明胡的,暂参照《广东省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规定执行。《办法》中涉及到的表证单书,也暂按《广东省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确定的式样执行。 三、关于核发税务登记证件范围,按省局粤地税发[1996]92号文的规定执行。对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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