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税政[2005]7号 2005.12.31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法[2008]32号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的通知,自二00八年七月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精神,现就我市家禽养殖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我市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此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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