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饮食服务企业自制食品对外销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141号 1994-09-26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下列企业自制月饼对外销售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宝山区淞花村 黄浦区新雅、杏花楼、功德林 静安区凯司令、静安寺 普陀区玉佛寺 徐汇区龙华寺、上海乔家栅食府 南市区上海乔家栅 虹口区大名饭店 四分局东亚饭店、新亚大酒店 上述企业应按销售月饼所取得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单独计征增值税。 二、对下列企业对外销售的食品,按照以下规定的比例确定收入额,并按增值税统一规定按月征收增值税。 外卖食品按月征收增值税的含税收入=每月实际营业额(不包括月饼销售收入)×核定的外卖比例 黄浦区新雅3.2% 闸北区东亚西菜馆34% 徐汇区上海乔家栅食府43%美食角15% 静安区凯司令76%王家沙94%上海咖啡馆15% 卢湾区红房子64% 杨浦区泰唔士西餐社35%泰唔土西餐公司13% 虹口区燕记西餐社14% 闵行区老正兴9.5% 上述含税收入在征收增值税时必须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 三、对上述第一、二点中列举的企业可选择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法征收增值税,但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一经确定三年内不得变动。 一般纳税人征收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四、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企业如果发生上述销售业务,应报市税务局核定,按本通知精神办理。 五、上述企业凡在本通知以前未实行增值税的均从1994年8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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