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军工企业范围的通知 云国税所字[1995]18号 1995-04-05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二、中央军工个、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所得税,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云国税所字[1994]第027号)精神执行,即由所在地国税局负责征收,就地缴入金库。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04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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