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2001]51号 2001-12-12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审核审批制度的有关精神,同时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的审核管理,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下放调整减免税核准权限 企业所得税属省级收入的纳税人、省财政参与企业所得税分成城市的纳税人以及省属企业(单位)参与投资的纳税人,其年减免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层报省地税局核准。其余的由设区市(省局直征分局)、县(市、区)地税局核准,具体核准权限由设区市地税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规范减免税申报资料和严格减免税核准时效 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申请资料和报送核准时间问题,闽地税政二[1999]37号等文件已作了规定,现重申和补充明确如下: (一)主管地税局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报的截止日期为次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的均按自行放弃享受优惠政策处理不再受理。 (二)主管地税局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进行核实,提出详细审核意见,专题形成《××(单位)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查意见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资本构成,入库级次,注册时间,开业时间,行业,以前年度减免税时间、金额、依据以及核准机关等等),享受优惠政策依据、核查情况(如第三产业必须详细说明该纳税人每项收入构成、金额,认定为何主营行业;技术服务业是否附经有权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证书;劳服企业安置各有关人员数,安置比例等等),减免税核实金额,审核意见等等,各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上报省局核准的减免税也必须附盖有局章的《审查意见报告》,没有《审查意见报告》的减免税,上级地税局一律不予核准。 (三)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的资料不全的,主管地税局应在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纳税人(上级有权核准地税局应在收到下级转报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下级地税局转知纳税人)补报,逾期不报或补报不全的,视为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不予核准。 (四)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在6月底前核准完本权限范围内的政策性减免税,对按规定应上报省、设区市地税局核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须于6月底前上报。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征分局)应在8月底前核准完本权限范围内的政策性减免税,对按规定应上报省局核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须于8月底前上报。 (五)除因纳税检查核增税额发生核准权限变动重新补办减免税手续外,其余超过上述规定时间以及跨年度补报的减免税一律按自行放弃享受优惠政策处理,不再核准并按规定征收入库。 三、加强减免税管理执法检查 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核准权限下放后,省、各设区市局的工作重点将转移为加强对减免税管理的执法检查。省、各设区市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减免税管理的执法检查工作,对下级地税局违反政策性减免税优惠规定核准的、超越核准权限核准的、纳税人资料不全核准的以及乱套用行业而核准的等等行为,上级地税局经检查核实后有权予以纠正撤销,并勒令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四、本通知从核准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起执行;未尽事宜仍按闽地税政二[1999]3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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