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3]208号 2003-05-09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33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河南省邮政局2002年度向郑州市邮政局等单位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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