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湘国税局函[1997]54号 1997-03-26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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