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1]327号 2001-12-11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公布并转发后,各基层单位反映对该文第一大点“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当中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由于缺乏具体的数据指标,实际操作难以把握。为了更好地执行文件精神,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此问题明确如下: 一、市局根据广州市统计局公布的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以下简称“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免税收入额。从2002年1月起,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暂定为6万元,即凡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6万元的,只对超出部分按照我市《转发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246号)有关计征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后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请各单位严格执行,及时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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