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税[2022]4号 2022-02-07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现就做好我省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省税务局报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的材料,并提交《陕西省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附件)。申请2021-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报送材料和申请表。 二、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联合发布名单,并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开,以便企业或个人查询。 三、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为同级管理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做好政策服务,告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帮助其做好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对已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如出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的应予取消资格的情形,要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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