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1997]1523号 1997-09-29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法[2006]27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078号文件《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1.文件中第1、2、3条规定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的级次要求为区县级(含区县)以上的政府、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文件中第5条规定的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是指解放军三总部及各大军区各军兵种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文件中第7条规定的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是指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其边缘科学等,仍按京财税[1995]245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根据《中国标准书号》分类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及各种技术图书,不包括文学、艺术类图书(即I类、J类)。 附件:财税字[1996]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997年0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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