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9〕240号 2009-05-04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测算,我区编织品正常平均税负确定为8%至10%。低于此税负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修改为“编织品的预警税负率,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按税收法律法规确定并据实征收”。但各地要加强征管,防止虚开专票、出口骗税等涉税案件发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9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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