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1999]185号 1999-08-11 税屋提示——
1、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冀国税函[2007]14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管理问题的通知,自2007年3月15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管理,确保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的贯彻执行,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涉外税收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发〔1999〕9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审批管理办法。 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的开办初期减免税和特定行业或企业的减免税,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的减免地方所得税,均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审批管理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具体范围包括: 1.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的地方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凡年度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并在《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表》(式样附后)上,加盖“×××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章”(印章按市、区局公章尺寸自行刻制);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国税涉外税务征收机关提出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表》; 2.外商投入现汇、机器设备、专有技术或接受再投资的有关凭证,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及有关文件; 3.企业各季填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年内各季填报的季度利润报表; 4.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5.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6.其他有关资料。 五、外商投资企业未办理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手续前,当地国税涉外税务征收机关在各季度申报期内,可暂按企业申报数额预先办理季度减免企业所得税手续,并在企业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审核栏内填写“同意免税”或“同意减税”字样。 六、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国税涉外税务机关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结果,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并按审批数额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迟税或补缴入库手续。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凡未办理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手续的,当地国税涉外税务机关要令其限期补办。对因未办理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或补办审批超过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限的,当地国税涉外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凡发现外商投资企业不据实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多减免税款的,当地国税涉外税务机关一律视同偷税,并依法加重处罚。 九、当地国税涉外税务征收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必须在七日内审核完毕并报上级国税涉外税务机关。各省辖市国税涉外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审批完毕;超过审批权限的,应在五日内报省国税涉外税务机关。 十、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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