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2]5号 2002-01-09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第3点,第7点条款废止。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及向其他个人借款而发生的经营性借款利息,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2、经征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劳服(安置)企业,应符合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并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安置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浙劳就[1998]250号文件中有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劳服(安置)企业须与安置职工签订3年劳动合同的限制条款停止执行。 3、[条款废止]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企业可按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内计算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这里所指的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可按会计制度对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的规定执行。 4、纳税人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固定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及《办法》的规定确定。企业没有剩余折旧年限资料的,可由有关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对不能提供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的,折旧年限可由主管税地机关根据《办法》的规定确定。 原核定征收企业按规定改为查账征收企业后,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比照上述规定处理;固定资产无法确定价值的,可由有关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5、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超利润分配,应先冲减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然后据以确认投资所得或损失。 6、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给对方的现金折扣优待,如果已全额反映确认销售(营业)收入,则该现金折扣允许记入相关费用,并据以税前扣除。 7、[条款废止]纳税人根据内部管理制度按期发放的通讯费、公务用车等补贴,不管财务如何处理,均应纳入工资薪金支出范围,并按对工资扣除的有关规定计算税前扣除。 8、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9、企业无论实施同一技术改造项目还是连续实施不同技术改造项目,其分年度购置的设备,均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10、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的残联教就[2001]88号文件规定,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应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列入计算安置残疾人员的范围和比例。 1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03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上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包括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 12、原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组织,或在2000年1月1日后由非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转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1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二[2000]266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其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停止;凡实行查账征收的,其生产经营所得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不得比照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办法,但对于原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发生的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允许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前继续弥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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