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涉税举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1999]9号 1999-01-04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我市地税系统自组建以来,积极开展了涉税举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全系统成立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形成了我市地税系统举报工作网络;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工作制度,明确了涉税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的性质、任务、职责和工作程序;通过查处涉税违法举报案件,共查补税款4.5亿元。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全市地税系统涉税举报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各项工作制度不够落实,尤其是对各级领导、上级机关批办的举报案件不能按期上报查处结果,督办、催办工作力度不够;二是答复举报人的工作不够规范,造成举报人反复要求税务机关做出解释;三是保密工作存在漏洞,泄密现象时有发生;四是在查处举报案件中,存在个别人员违法、渎职现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地税系统涉税举报工作,充分发挥举报工作在税务检查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扎实做好涉税举报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 1、对于上级领导、机关转办的举报案件要组织专业稽查机构进行查处,在规定的期限内查处完毕,因案情复杂无法按期结案的,写出中间报告说明情况; 2、在案件查处之后,要主动与具名举报人联系给予答复,并做好奖励工作; 3、各级举报中心接到举报案件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转办手续并做好督办、催办工作,对于不属于本局管辖的案件,及时办理转出手续,缩短转办时间,增强责任心,提高办事效率。 二、认真做好答复举报人的工作。 1、对地址(或联系电话)清楚的具名举报人可采用电话、面谈、书面等方式答复; 2、答复举报人由查案单位的举报中心负责; 3、对联名举报的答复可通过联名举报时指定的联系人进行答复; 4、对于在查处案件期间的重复举报,一般可在案件查处后一并答复; 5、答复时重点对举报反映的内容予以说明;涉及被查单位财务、经营方式、纳税情况、商业秘密及税务机关的办案手段不予答复; 6、举报案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查处完毕,举报中心应及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三、加强保密工作,堵塞漏洞。对于转办、本级受理的具名举报,由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将举报材料隐名摘抄后转稽查机构查处,并在材料上注明是具名举报,以便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稽查人员在办案时,因查处案件需要找举报人了解情况时,由举报中心负责与举报人联系。 四、查处涉税举报案件时,重点检查举报所反映的问题,如经检查无问题时亦应在报告中说明原因。 五、加强廉正,严格执法。检查人员在开展涉税举报办案过程中,应自我建立起防范意识,严肃执法,不询私情,秉公办案,拒腐防变。各级领导应加廉政建设教育,时时敲响警钟,同时,加强管理考核,建立行之有效地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做好涉税举报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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