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山市兰花木材厂要求解决尿素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国税增字[1996]28号 1996-06-04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解决保山市兰花木材厂尿素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保国税流字[1996]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保山市兰花木材厂购进免税尿素取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按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对部分货物免税以及规定免税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带来在上一道环节免征的增值税转移到下一道环节来负担的不合理性,这一问题目前省局无法解决,只能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争取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予以解决。因此,省局意见,目前,对保山市兰花木材厂用免税尿素生产的胶合板,其外购的尿素不能按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06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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