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1]321号 2001-12-30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我省纳入纳税评估的范围暂定为使用十万元版及其以上金额版面(也即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 二、“企业税负率”的计算公式修改为:企业税负率=(至本月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应纳税额/至本月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应纳销售额)*100%“本地区平均税负率”由各地、州、市局根据辖区商贸企业税负率情况确定。 三、2002年3月20日前向省局上报纳入纳税评估的商贸企业在2001年12月以前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应扣未扣税额。 四、开展纳税评估所需的表、单即国税发[2001]140号文件的附表1-7由省局统一印发。 五、省局将把纳税评估工作内容纳入正在开发的ynnt-2000ntcmV3.0中,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在YNNT-2000ntcmV3.0未推行和《云南省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未下发前,请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切实做好商贸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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