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餐饮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评[2005]85号 2005-2-6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市局纳税评估规程及税务检查准入制度的工作要求,为配合2005年市局对餐饮业的税务专项检查工作,定于2005年3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对餐饮业的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此次对餐饮业的专项纳税评估范围为:“注册资金”在50万以上的餐饮企业。评估纳税期间为:企业2003年至2004年两个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 二、工作内容 (一)评估工作重点是测算企业税负率、毛利率、赢利率等重要指标,评估期间开具发票的情况应填列入评估报告,对“纳税信誉等级”为“A级”的企业应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注明,对企业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注册资金、行业类型等税务登记基础信息应予以核实,对内容错误或发生变化的应予以更正,并填入评估报告。 (二)此次评估工作必须使用纳税评估模块,制作纳税评估报告,但不实施税务约谈补税。 (三)对名单中近半年内已被地税机关实施过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的纳税人,应将当时的纳税评估报告上报;对正处于约谈补税环节中的纳税人,暂不做评估补税处理,将纳税评估报告上报纳税评估处。 三、时间安排 (一)2005年2月25日前完成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餐饮企业(共计316户)的纳税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上报纳税评估处。 (二)2005年3月31日前完成对“注册资金”在50万以上(含5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餐饮企业(共计1357户)的纳税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上报纳税评估处。 四、模块使用 (一)纳税评估模块将从2月6日起全天开通。评估人员应使用纳税评估模块中的申报纳税评估的任意户评估功能,选择条件为“注册资金”和“国家标准行业—餐饮业”,生成任意户评估清册后开展评估工作。 (二)任意户评估清册和市局名单对比,如名单中的纳税人未在清册中,可继续使用申报纳税评估中的指定户评估功能,生成指定户评估清册后开展评估工作。 (三)评估完毕后,将单户评估报告及汇总名单送纳税评估处,不可在模块中操作转稽查结案,等待评估处下发通知确定税务稽查承办部门后,再行操作转稽查结案。 五、工作要求 各局要对餐饮业的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有效组织,充分发挥评估专业机构和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的职能,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餐饮业的专项评估任务,为税务检查提供有效案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五年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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