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06]239号 2006-09-27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本政策的家禽行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减免,由各直属局审批。 二、从事家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的企业及个人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减免范围等问题,待省政府明确后另行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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