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公告 湖北省财政厅公告2022年第3号 2022-04-07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做好公益性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和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由省级(含)以下、县级(含)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按照本公告执行。 二、符合20号公告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群众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按规定报送申请资料(详见附件)。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材料,由群众团体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报省税务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审核确认并对结果予以公告。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四、资格确认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需确认资格的群众团体应在每年6月30日前报送申请材料。为做好政策衔接,申请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材料;申请确认2022年度-202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资料。 附件: 1.申请资料及其要求 2.XX关于XXXX-XXXX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报报告(参考样式)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4月7日 附件1 申请资料及其要求 一、申请资料 (一)申报报告(附件2) 报告名称为《XX关于XXXX-XXXX年度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条件和20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情况逐一进行说明。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群众团体由县级(含)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不属于政府部门内设部门或机构,拥有独立的财务收支账户,并用于收支申报材料反映的受赠资金。 (三)组织章程 应具有本团体的组织章程,或遵循上级群众团体组织章程的书面说明。 (四)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具体包括: 1.受赠资金来源明细; 2.使用情况明细; 3.财务报告; 4.公益活动明细; 5.前述4项内容所涉数据不能为零,且须出具明确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原件。其中相关资金来源、使用,公益活动明细发生时间为申报前连续三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比计算公式 申报前连续三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申报前连续三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数÷同期接受捐赠总收入。 其中,支出的资金须全部来源于申报前连续三年接受的捐赠收入,不含三年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的支出。 附件2 XX关于XXXX-XXXX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报报告(参考样式)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本机构拟申请XXXX-XXXX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名称)直接管理,由(登记管理部门名称)于年月日进行群众团体登记,登记名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二、本机构完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一)本机构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具体公益事业内容包括:; (三)本机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机构法人所有; (四)本机构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本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本机构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机构法人财产的分配。 三、本机构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 万元,其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为 万元,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接受捐赠的总收入的比例为 %。 本机构承诺报告和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如出现违背承诺和材料虚假情况,愿承担全部后果和法律责任。 附件: 1.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2.组织章程 3.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机构全称(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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