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4]48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诉讼费垫款税前扣除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0-12
摘要:经研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挂帐超过3年仍无法收回的诉讼费垫款580笔、金额12767953.32元按下表所列单位、数额于2004年度税前扣除。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诉讼费垫款税前扣除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480号         2004-10-12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函》(工银闽[2004]函1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挂帐超过3年仍无法收回的诉讼费垫款580笔、金额12767953.32元按下表所列单位、数额于2004年度税前扣除。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0月12日

诉讼费垫款税前扣除情况表

  单位:元

单位名称 笔数 金额
省分行营业部 75 1533147.91
三明市分行 18 539620.00
莆田市分行 16 174325.00
南平市分行 14 151625.00
宁德市分行 20 68831.00
泉州市分行 267 2747926.00
漳州市分行 142 7216823.91
龙岩市分行 28 335654.50
总计 580 127679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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