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诉讼费垫款税前扣除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480号 2004-10-1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接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函》(工银闽[2004]函1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挂帐超过3年仍无法收回的诉讼费垫款580笔、金额12767953.32元按下表所列单位、数额于2004年度税前扣除。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0月12日 诉讼费垫款税前扣除情况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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