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函[2005]383号 2005-7-28 税屋提示——
1.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渝文审[2008]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现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及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第一条规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 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下列资料,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出口货物免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出口后,应根据出口货物、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免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免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收率 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按《重庆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渝国税发[2002]85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消费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应根据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或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计算消费税免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1.对出口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2.对出口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3.出口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四、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审核审批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后,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适用《税网》征管的,应将出口销售收入正确填入当月《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栏目;适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征管的,应将出口销售收入正确填入当月《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备注栏内。同时还应填制《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出口货物期满90日内,小规模纳税人应将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交主管退税部门签字认可;在期满180日内,将出口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按申报备案年月装订成册,填制《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申报(审批)表》(1式3份),报主管退税部门审核审批。主管退税部门审核审批后,留存1份,返出口企业1份,交征税部门1份作为免税凭证。 对于逾期未收齐报关单、核销单以及经审核不符合免税规定等情况的出口货物,主管退税部门应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申报(审批)表》中备注栏中注明,并及时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2)征税部门作内销处理,征税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反馈退税部门。 五、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等情况,应按下列公式征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征消费税货物,须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申报(审批)表》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2.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 税务所: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你所管辖的企业,年月的出口货物中销售数量,销售额元,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的规定,应视同内销征税。应征增值税元,应征消费税元。 附件:《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申报(审批)表》 (部门)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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