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部门返还税款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1999]72号 1999-06-23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财政部门返还税款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鞍地税企[1999]49号)文件收悉经与省财政厅沟通,批复如下:财政拨款不是应税收入,因此财政部门以“投资”(拨款)方式返还的款项在国家没有具体规定前,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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