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简并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10]681号 2010-10-21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从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为电子发票简并过渡期。在此期间,系统支持新版和旧版电子发票的开具,从2011年1月1日起只支持开具新版电子发票。 二、票证印刷中心从10月中旬起供应新版电子发票,停供旧版电子发票,各单位需做好新版电子发票的印制计划。新版电子发票的发售价格按《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平推式)等四种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地税函[2010]636号)要求执行; 各市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区发售新版电子发票的时间。各县(区)局在发售新版电子发票的同时应停止发售旧版电子发票,并对未发售的旧版电子发票封存核销。 三、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开电子发票纳税人同一项目原则上采用先用完旧版票后用新版票的原则进行过渡。2011年1月1日起,纳税人还未使用的旧版电子发票应予以核销。 四、电子发票委托代开(纳税人代开)模块计划于2010年11月1日发布,请各市做好本市范围内委托代征软件的衔接工作。电子发票税务机关代开模块计划于2010年12月1日上线,各市做好相关上线工作准备。 五、各市要及时将电子发票简并票种的要求通知到各在线用票户,做好宣传解释和培训指导工作,并做好服务支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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