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3]71号 2003-5-13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转发给们,对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办理减免税的审批权限,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3]217号)办理。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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