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4]87号 2004-08-19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4年01月0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税务机关要向代扣代缴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代扣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资源税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各地要广泛进行宣传,让收购应税未税矿产品单位懂得自己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明白无论是否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只要收购应税未税矿产品,就属于扣缴义务人,促使收购单位切实履行扣缴义务,配合地税部门搞好资源税征管工作。 二、扣缴义务人应指定办税人员,办税人员代表扣缴义务人具体负责资源税的扣缴工作,扣缴义务人应为扣缴工作提供便利,督促和支持办税人员履行职责。 三、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资源税的扣缴情况,如实填写《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0日内缴人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对扣缴义务人建档登记,定期联系,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又经常发生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发给扣缴义务人证书,扣缴义务人应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 五、税务机关应对办税人员加强业务辅导和培训,帮助解决代扣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故意刁难办税人员或阻挠其工作的,税务机关应配合有关部门作出严肃处理。 本通知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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