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后新购住房试行保证金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城[1997]44号 1997-07-21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2]36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自2002年3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保证金的交纳 职工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后再新购住房或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前虽已新购住房,但尚未办妥房地产权证的出售人可先行交纳保证金,在办妥新购住房权证后进行清算。交纳保证金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由职工所购公有住房的原产权单位开具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2.出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3.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 4.出售所购公有住房的发票; 5.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 6.出售人身份证。 出售人交纳保证金后,征收的税务部门在开具保证金收据的同时必须收回原《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并作为减免按5%综合征收率征收各税的依据。在出售所购公房发票上加盖已交纳保证金。征收保证金的税务部门应逐户建立档案资料,并将保证金解入财政专户。 二、保证金的退还 1.保证金退还限期:凡已交纳保证金的住房出售人,自出售住房交易过户之日起至新购进住房交易过户或新购房预售合同审核之日止6个月内新购进住房,以及新购进住房交易过户之日或新购房预售合同审核之日起至出售住房交易过户之日止6个月内出售住房的,在办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后可持购进住房的发票及房屋权证向原税务征收机关申请退还保证金。 2.退还保证金需提供的材料:新购进住房的发票及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的交易过户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和《上海市出售原公有住房保证金收据》。 凡符合沪财城[1997]26号《关于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新购住房受理权证登记实行联系单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由房地产权证管理部门提供的已购住房房地产权证影印件及《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新购住房已受理权证登记联系单》均可视同新购住房房地产权证。 3.保证金退还确认。房屋出售人办理退还保证金申请需填写《上海市出售原公有住房保证金退还申请确认表》经征收的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原保证金收据及购、销住房发票或预售房合同上加盖财税机关确认章。对在6个月内已办妥新购住房过户手续,但尚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以及预售合同交房期超过6个月的,经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可保留延长退还保证金。保证金保留期限:现房为一个月,预售房为合同交房日后6个月。 4.保证金的清算。当住房出售人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新购进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后将房地产权证、经退还确认的保证金收据、购、销住房的发票、退还保证金申请确认表并填写退还保证金清算单一并交财税征收机关审核清算,交纳税款、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清算原则:凡新购住房支付房款高于或等于出售住房收入的,保证金可予全额退还;如新购住房支付房款低于售房收入的,按新购住房的购房款部分退还保证金,差额部分转作税款上交国库。 保证金清算单经税务部门清算审核后,交出售人签字作为退还保证金付款凭证并收回保证金收据。如差额退还,其转作税款上交国库部分还应开具税单给出售人。 三、保证金转作税款上交国库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出售人未新购住房或未办理申请退还保证金确认手续、未办妥新购进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则由税务征收机关自动转作税款上交国库,出售人应在到期后3个月内向原税务征收部门办理《出售原公有住房保证金收据》调换税单手续,过期不再保留税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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