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防伪税控机管理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179号 1999-04-1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999年度防伪税控机推广工作会议精神,今年我局将进一步加大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力度。为保证推广进度,规范工作流程,市局决定对原防伪税控的管理程序进行简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使用原无碳压感纸印制的《深圳市购买防伪税控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本表发放时应另附《购买防伪税控机须知》(见附件一)一份,以便企业参考。其他《申请表》从文到之日起不再使用。 二、企业将填写好的《申请表》直接送发票科审核,发票科及主管分(区)局核准后加盖公章,再将《申请表》第一联(市局发票处留存联)和第三联(咨询公司留存联)汇总报送市局发票处。核税科和税政科不再加具审核意见,宝安、龙岗区局须另行在基层税务机关栏中加具中心分局审核意见。 三、[条款废止]市局发票处在收到《申请表》后做好登记和备案,不再进行审批。根据推广计划和进度,发票处将拟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名单以及其《申请表》第三联(咨询公司留存联)下达中国国际税务咨询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 四、[条款废止]咨询公司接企业名单后,应与广东粤税科技有限公司联系机器的落实事宜,确定后向分(区)局发出《关于企业参加培训的函》(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培训函》)并附有关企业的名单。 五、[条款废止]分(区)局接《培训函》及名单名后,应向有关企业发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入防伪税系统的通知》(见附件三,以下简称《纳入通知》)并附《申请表》第五联(纳税人留存联),通知有关企业在15日内办理使用防伪税控机的有关手续。 六、[条款废止]企业接《纳入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凭《纳入通知》以及有关证件到咨询公司报名参加培训。 七、[条款废止]咨询公司负责做好培训工作,对培训合格的企业方可发售防伪税控机并收款,同时建立防伪税控户口管理档案,按期将培训合格企业的名单送分(区)局和市局发票处备案。 八、[条款废止]对逾期不参加培训、不办理购机的企业,由咨询公司对分(区)局发出《关于企业未参加培训的函》(见附件四,以下简称《未培训函》)及其统计名单。分(区)局发票科接《未培训函》及名单后,按深国税发[1998]596号文件规定停止对该企业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企业缴销防伪税控机,需按规定填写《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缴销申请表》(见附件五,以下简称《缴销申请表》)一式五份交主管分(区)局,由分(区)局将该《缴销申请表》上报市局发票处,市局发票处备案后委托咨询公司办理有关缴销手续,咨询公司应在7天内做好机器回收工作,同时办理好退款事宜,并将缴销的有关事宜填写在《缴销申请表》的备注栏内。 附件: 1、购买防伪税控机须知(略) 2、关于企业参加培训的函(略) 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略) 4、关于企业未参加培训的函(略) 5、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缴销申请表(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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