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6]198号 2006-12-14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应高度重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市局出口退(免)税管理部门作为函调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回函、考核等工作。 二、对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的,如发现《通知》第二条所列情况,应由县(市、区)出口退(免)税管理部门退税审核岗出具《出口货物调查核实情况转办单》(格式见附件1),交由调查核实岗审核落实后在规定的1个月内填写《出口货物调查核实情况反馈单》(格式见附件2),反馈退税审核岗。 对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市的不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由各市局自行确定函调方式或内部转办方式。 三、对已发函未按规定时限回函并经催办后1个月内仍未收到回函的,属于同一市不同县市区局的,由各市局出口退(免)税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回函;跨省、市的由各市局每月一次将情况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由省局负责协调、督促回函。 四、《通知》所列附件由各市局自行印制,统一编号。发函函件签发人为市局或县(市、区)局出口退(免)税管理部门负责人,回函函件签发人为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分管局领导。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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