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广州市社会团体收取会员费专业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4]60号 2004-04-19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穗民[2003]213号)的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因此,原我局指定广州新华印务有限公司印制的《广州市社会团体收取会员费专业发票》从7月1日起停止使用。 各征收单位要做好停用发票的核销工作,通知用票户在7月底前办理核销空白《广州市社会团体收取会员费专业发票》手续。 请广州新华印务有限公司于6月底前将用票户领购会员费专用发票登记底册分送用票户所属地税主管征收机关,作为办理核销发票的依据。公司库存的空白会员费专用发票要于7月15日前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核销。 特此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0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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