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曲艺社”税目税率界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1]724号 2001-09-18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你分局报来《关于对“曲艺社”的税目税率界定的请示》(深地税罗发[2001]35号)收悉。根据“曲艺社”的经营情况,经研究,对经营“曲艺社”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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