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0]237号 2010-06-24 各基层局: 为支持我市会展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会展业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展业务属于代理行为,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组办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交通费和食宿费是指统一代理支付的团体费用。 二、组办单位从事会展业务,必须凭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下列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所列举费用: 营业额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为发票;支付给境外的,该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三、组办单位应将扣除项目费用单独设置明细账,与其他费用分别核算,扣除项目费用与其他费用划分不清的,一律不得扣除。 四、本文会展业是指举办各类会议、展览、展销的社会活动,是会议业和展览业的总称。 五、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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