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跨境运输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税联发[1994]73号 1994-12-5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随着深港两地跨境运输业务的发展,外商投资跨境运输企业的业务量(以下简称跨境运输企业)不断增大,如继续按深税发[1993]413号文核定的营运额征税,已不适应当前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为进一步强化对跨境运输企业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从事跨境运输业务,未按规定设置账册或账册设置不健全的企业的税收征管办法修订如下: 一、对跨境运输企业仍按核定月营运收入额的办法计算征税。等级定额如下: 第一级4吨以下(含4吨),月营运收入定额14,850港元; 第二级4吨以上――9吨,月营运收入定额20,350港元; 第三级9吨以上――12吨,月营运收入定额25,300港元; 第四级12吨以上,月营运收入定额30,800港元; 二、考虑到跨境运输收入只有一部属境内运输收入,因此按核定营运收入额的30%计征营业税;按核定营运收入额的10%作为境内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请各分局做好准备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保证本通知的贯彻执行。 附:外商投资跨境运输企业车辆分级定额计税表(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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