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9号建议的答复 黑税函[2021]66号 2021-04-28 胡雅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塑料餐盒回收利用治理环境污染工作的建议》(第189号)收悉。针对您提出的"对回收利用塑料餐盒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促进这些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为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利用废塑料、废旧聚氨乙烯(PVC)制品、废铝塑(纸铝、纸塑)复合报纸包装材料生产汽油、柴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及再生塑料制品等,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条件的,可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企业利用废塑料生产塑料制品,利用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生产造纸原料、纤维纱及织物、无纺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的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目前,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省税务局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任何形式的税收政策。下一步,黑龙江省税务部门将不断加强宣传辅导,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确保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全力支持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发展。 感谢您对税务部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联系人及电话:李会山,0451-53611172.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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