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9]2号 2009-01-06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工业纳税人),2008年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商业纳税人)2008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应于2009年1月15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2009年1月22日之前完成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并在CTAIS完成终审。本条所称纳税人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和80万元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正式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本条所称纳税人含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万元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正式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80万元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本条所称纳税人含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由于2009年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政策变化大,影响面广且直接关系到小规模纳税人改变纳税期限等工作的进展,2009年1月份又适逢春节,申报纳税期限延长等因素,有效工作日少,因此,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时间要求非常紧迫,各基层局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并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工作。市局将通过新闻通报会、内外网站等多种形式开展对纳税人的宣传,各基层局应通过办税服务厅、短信、电话以及政策辅导会等多种渠道开展对辖区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由于时间较紧,各基层局应于2009年1月12日之前对2008年1-11月份(所属期)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和180万元的纳税人送达《责令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知书》,督促纳税人及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符合筛选条件的纳税人名单市局将一并下发(见附件1、附件2),各基层局应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应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名单。对于2008年1-12月份(所属期)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和180万元的纳税人,由于2009年1月份申报期延长到2009年1月20日,因此,应提前做好宣传工作,确保2009年1月22日之前完成所有相应工作。 五、因认定一般纳税人涉及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购置安装,各基层局请将2009年1-2月份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量进行预计,填报统计表(见附件3),于2009年1月14日前通过内网邮箱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徐永昌信箱。 附件: 1.2008年1-11月(所属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100万元、18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名单(含个体工商户)(略) 2.2008年1-11月(所属期)达到新标准(50万元、8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名单(含个体工商户)(略) 3.2009年第一季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数量预计表(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一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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