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电脑发票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9]63号 1999-12-14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将统一使用新版电脑发票,为保证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总局规定,为便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将统一使用新版电脑发票,届时库存的旧版电脑发票仅限于未纳入该系统的企业使用。 二、新版电脑发票同旧版电脑发票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在发票右侧设置了专门的密码区,将加密版本号、销项负数、以及发票流水号等内容打印在密码区内,解决目前存在的因装订等因素造成密码模糊无法识别问题,满足防伪税控新的快速认证系统的需要; (二)减少票面框线,便于票面内容的识别和认证; (三)保留票面的其他原有功能。 三、只有对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才能使用新版电脑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软件升级工作由市局信息中心统一部署,升级后,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新版电脑发票,同时收回企业尚未填开完的旧版电脑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核查后予以剪角作废。企业缴销旧版电脑专用发票时,在防伪开票子系统执行“发票退回税务局”功能。税务机关在企业发行发售系统中执行“发票退回”功能,将企业剩余发票退回库中,然后执行“发票销毁”功能,将退回库中的发票注销。 四、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而又使用电脑版专用发票的企业,以及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可继续使用旧版电脑专用发票。 五、上述规定应及时通知有关企业。 青岛市国税局 1999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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