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4]51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13
摘要:省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下发后,全省已有部分市、县局依据当地实际,提出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调整方案,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报省局审批。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4]515号        2004-12-13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加强“地方六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推动和促进小税种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有效扩大“地方六税”的收入规模,同时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的清理整顿,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地税部门领导要提高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认识,克服税种收入小,征管难度大的困难,积极贯彻“抓大不放小”的工作原则,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基础征管工作,查找税源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质量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下发后,全省已有部分市、县局依据当地实际,提出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调整方案,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报省局审批。但仍有部分市县局对较早以前制定的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未提出调整方案,这与当前经济发展的大局和城市规划建设不相适应。对此,省局要求对2000年以来未作调整的地方,要尽快开展调查测算,并于2005年6月前完成调整工作。

  三、要严格按照减免税的管理权限和减免税审批程序办事,要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行业用地的减免税。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精神和省局《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上报的减免税严格把关,从严掌握。

  四、继续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普查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加强基础征管工作,切实掌握所属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情况及适用税额负担能力,为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精细化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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