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义乌久隆运输有限公司从事承包火车行包专列业务有关营业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1]228号 2001-11-27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义乌久隆运输有限公司从事承包火车专列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征收问题的请示》(金市地税政[2001]1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义乌久隆运输有限公司(甲方)与杭州铁路分局授权委托的浙江迅达客运服务中心(乙方)签订专列包车运输合同,甲方全权负责行包组织、制票、装车、押运,乙方负责运送货物。由甲方向货主收取价款,并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包车费用。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运输代理服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向委托方(货主)实际取得的报酬。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1月2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