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房[1997]2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4-25
摘要:印花税开征以来,在各级地税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税收业务基本理顺。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征收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最近总局对此做了一些讲解,现函告你们,供你们在征管工作中参考。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川地税房〔1997〕2号         1997-04-25

  印花税开征以来,在各级地税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税收业务基本理顺。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征收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最近总局对此做了一些讲解,现函告你们,供你们在征管工作中参考。

  (一)纳税人的认定

  “境外企业”签订的涉外经济合同,不管其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书立,只要其签订的应税经济合同在国内使用,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纳税范围的划分

  1.供水、供电合同,管道运输合同等条例中没有列举的凭证如何征税。印花税是采取正列举的方式来确定应税凭证的,对于条例中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应征收印花税。

  2.“贷改投”的征税。所谓“贷改投”就是国家将原拨款改贷款的那部分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简称。从96年起,对煤炭、军工、水电行业的“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按国发[95]20号文《关于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通知》规定的政策一次性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这部分资本金属于印花税纳税范围,应就上述企业增加的资本金补贴印花。

  3.国有林场与苗圃的林木资本征收印花税问题。国有林场与苗圃的林木资本是由林场、苗圃拥有的现存林木按实际成本水平估价形成的一种资源性的资本,是1995年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改革后新建立的一项特殊资本金,与企业的“实收资本”存在着较大区别,不属于印花税的纳税范围,不应征收印花税。

  (三)计税依据的确定

  注册资金可否作为资金帐簿贴花的计税依据。《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的注册资金应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但实际上大多数企业的注册资金都小于实收资本。因此,应按印花税的规定以实收资本为资金帐簿贴花的计税依据。

  (四)应税凭证的鉴别

  所谓应税凭证的鉴别,就是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及有关政策法规,对纳税人书立和使用的经济凭证进行归类和鉴定,确定哪些凭证应当贴花和如何贴花,哪些凭证不应帖花,具体鉴别方法如下:

  1.甲在乙的土地上建造办公楼,甲方使用30年,30年后办公楼归乙方所有,土地为国有财产,此类合同的贴花,如果甲乙双方不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则应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如果乙方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了甲方,则视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书据,按现行规定不应征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购销合同贴花。

  3.集团内、系统内“相对独立核算”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是两个独立法人之间,且相互进行结算的,其签订的合同不管是集团内部还是外部,均属应税凭证。

  4.股权有偿转让的征税。股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形式,目前股权转让存在三种形态:一是全国性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交易。二是地域性市场上的股权证买卖。三是企业间的股权协议转让。现在对全国市场的股票交易已有规定,双方按3‰征税,而对其他两种情况可暂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的税率征税。

  (五)建章处罚的规定

  征管法出台后,印花税的量罚标准超出征管法的,以征管法为准。对征管法没有规定,而印花税条例中有的单项处罚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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