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1-31
摘要:《公告》主要明确了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值计征),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缴纳期限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1月31日-2023年3月2日(共计30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件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电子邮箱:mzswcxk@meizhou.gov.cn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期限的公告》的解读.doc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23年1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期限调整如下: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值计征),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缴纳期限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一致。

  本公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及《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具体的缴纳期限作了具体规定,该文件执行有效期5年。为规范税务执法,现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缴纳期限进行统一调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值计征),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缴纳期限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一致。

  三、《公告》的施行的时间

  本《公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